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附表一所列之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內(僅適用非屬續約件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或自續約之始日起,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若被保險人已於續約前領取「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公司則不再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附表二所列之一般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內(僅適用非屬續約件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或自續約之始日起,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或自續約之始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附表三所列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特定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或自續約之始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附表二所列之一般癌症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一般癌症照護保險金」,其後每屆滿保單週月日,本公司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一般癌症照護保險金」,本公司給付「一般癌症照護保險金」累計達六次後即不再給付。
40歲~60歲/10萬~100萬
61歲~75歲/10萬~75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險金的責任: 人。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第 22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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