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元大人壽「金百利終身保險(101)」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4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前…、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被保險人身故時…、法定通用 2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全殘,本公司依以下金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年齡達65歲(不含)以前:

一般身故/全殘:3倍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其大

意外身故/全殘:至少4倍保險金額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身故/全殘:至少5倍保險金額

※以上之身故/全殘給付需扣除已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金額

保險年齡達65歲(含)以後:

一般身故/全殘:1倍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其大後扣除已給付之「老年住院醫療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65歲(不含)以前,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100%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共28項(註)

※被保險人罹患不同項目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65歲(不含)以前,因意外致成條款約定第2~6級殘廢之一時,本公司按月依保險金額1%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限為120個月。

※如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限」內身故或致成全殘時,本公司將其未領完之金額,以貼現率2.5%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本契約第三十九條約定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為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或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約定第2~6級殘廢之一時,豁免應繳付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達下述保險年齡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述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65歲:1倍保險金額

70、75、80、85、90、95、100及105歲:10%保險金額

110歲:20%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65歲(含)以後,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X「實際住院日數」給付「老年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給付日額」為保險金額之0.2%

※「老年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給付以保險金額為限,若給付達保險金額時,被保險人仍生存,契約繼續有效,但已無身故/全殘保險金給付

※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365日

※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90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本公司按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之「老年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

重大疾病(註1)特定傷病(註2)
心肌梗塞良性腦腫瘤阿爾茲海默氏病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嚴重燒燙傷主動脈外科置換術慢性肝病
腦中風再生不良性貧血肝硬化症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猛暴性肝炎嚴重頭部創傷
癱瘓脊髓灰質炎多發性硬化症肌肉失養症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心臟瓣膜手術運動神經元疾病急性腦炎
癌症帕金森氏症紅斑狼瘡腎病變昏迷

註1:「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九十一日(含)以後開始發生並經專科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癌症,或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三十一日(含)以後開始發生並經專科醫師診斷初次罹患除癌症外之疾病者。

註2:「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一日(含)或復效日以後開始發生並經專科醫師診斷初次罹患之傷病者。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四十一條) 其他事項: 1.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3.本保險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4.本保險之癌症等待期為九十日。 5.本保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6.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 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7.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8.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9.免費…第 41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三十一條【不保事項】 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以及本契約約定之癱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 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嚴重燒燙傷、嚴重頭部創傷或昏迷時,除本 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第十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 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 第十五條及第 31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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