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元大人壽「元氣久久防癌終身保本保險(108)」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所列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0%。給付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以一次為限。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第1~5保單年度內(一)保險金額。(二)「保險費總和」。
第6~10保單年度內(一)保險金額x110%。(二)「保險費總和」。
第11保單年度(含)以後(一)保險金額x120%。(二)「保險費總和」。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或「癌症(重度)保險金」外,另再給付「特定癌症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0%。

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癌症,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癌症。

於本契約繳費期滿後起算第十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給付「壽險滿期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費總和」。

給付後,本契約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惟「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癌症(重度)保險金」及「特定癌症保險金」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領取「壽險滿期保險金」前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費總和」。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15年期20年期
承保年齡0歲~55歲0歲~50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一)】 加算一歲。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險金的責任: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之責任。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3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附表二: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失能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等級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 中樞神經系統機…第 2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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