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第1~5保單年度內 | (一)保險金額。(二)「保險費總和」。 |
|---|---|
| 第6~10保單年度內 | (一)保險金額x110%。(二)「保險費總和」。 |
| 第11保單年度(含)以後 | (一)保險金額x120%。(二)「保險費總和」。 |
一、「保險費總和」。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繳費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
| 承保年齡 | 0歲~55歲 | 0歲~5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一)】 加算一歲。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險金的責任: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之責任。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3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附表二: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失能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等級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 中樞神經系統機…第 2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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