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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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一次性給付:因應自費標靶藥物及新式療程的需求。
每年生存照護給付:針對嚴重性較高的8項癌症提供照護保險金(最多10年),滿足癌後照護。
罹患特定癌症時,最高享有保險金額40倍的保障。
因故致成1~6級失能者,日後應繳之各期保險費全部免繳,保障更周延。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九十一日(含)以後或復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九十一日(含)以後或復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九十一日(含)以後或復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特定癌症照護保險金」;其後被保險人每屆滿特定癌症診斷確定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亦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特定癌症照護保險金」,本附約如因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終止時,本條已成立或給付中之「特定癌症照護保險金」,仍續為給付。
前項所稱特定癌症診斷確定週年日,係指開始給付「特定癌症照護保險金」起每隔一年的相當日,如該年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
被保險人累計申領「特定癌症照護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為限。
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癌症,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癌症。
| 胃惡性腫瘤 |
| 結腸惡性腫瘤 |
|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
|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
| 胰惡性腫瘤 |
|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
| 腦惡性腫瘤 |
| 淋巴性白血病、骨髓樣白血病、單核球性白血病、其他明示白血病、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附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主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第一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附約。
| 繳費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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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年齡 | 0歲~55歲 | 0歲~5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八 條【除外責任】 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時,其所附加之本附約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豁免保險費的責 司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納之未到期保險費。 任。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時,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 十一 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第 1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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