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ㄧ次性給付:因應自費標靶藥物及新式療程的需求。
每年生存照護給付: 針對嚴重性較高的8項癌症提供照護保險金(最多10年),滿足癌後照護需求。
罹患特定癌症時,最高享有保險金額40倍的保障。
因故致成1~6級失能者,日後應繳之各期保險費全部免繳,保障更周延。
未罹患癌症也有保障,已繳保費不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時之「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三、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條款附表四),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一日(含)以後或復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 第一期前列腺癌 |
|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 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一日(含)以後或復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一般癌症者,本公司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十倍。
二、診斷確定日之「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三、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國際分類號碼 | 分類項目 |
|---|---|
| 140-149 |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
| 150-159 |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
| 160-165 |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
| 170-176 |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
| 179-189 |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
| 190-199 |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
| 200-208 |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一日(含)以後或復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特定癌症照護保險金」;其後被保險人每屆滿特定癌症診斷確定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亦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特定癌症照護保險金」,本契約如因條款第十五條第二項終止時,本條已成立或給付中之「特定癌症照護保險金」,仍續為給付。
前項所稱特定癌症診斷確定週年日,係指開始給付「特定癌症照護保險金」起每隔一年的相當日,如該年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
被保險人累計申領「特定癌症照護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為限。
| 國際分類號碼 | 分類項目 |
|---|---|
| 151 | 胃惡性腫瘤 |
| 153 | 結腸惡性腫瘤 |
| 154 |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
| 155 |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
| 157 | 胰惡性腫瘤 |
| 162 |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
| 191 | 腦惡性腫瘤 |
| 204-208 | 淋巴性白血病、骨髓樣白血病、單核球性白血病、其他明示白血病、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五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第一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
| 承保年齡 | 0歲~55歲 | 0歲~5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一)】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之責任。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3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附表三:特定癌症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第 2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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