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元大人壽「真安心保本防癌保險(102)」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7 項,包含:法定通用 7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領取「滿期保險金」前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當時之一點零六倍的年繳保險費總額。

若被保險人於第一保單年度或第二保單年度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且非屬條款第二十三條之情形者,則依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後且於領取「滿期保險金」前,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之外,另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條款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六項的約定及限制。

本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後且於領取「滿期保險金」前,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條款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約定給付之外,另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條款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六項的約定及限制。

本公司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領取「滿期保險金」前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失能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失能當時之一點零六倍的年繳保險費總額。

若被保險人於第一保單年度或第二保單年度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且非屬條款第二十三條之情形者,則依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後且於領取「滿期保險金」前,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第一級之一者,本公司除按條款第十四條給付之外,另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第一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第一級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後且於領取「滿期保險金」前,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第一級之一者,本公司除按條款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給付之外,另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第一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第一級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領取「滿期保險金」前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二至十一級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為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

關鍵條文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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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不保事項】 附表四「完全骨折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附表四「完全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 骨折日數表」所列骨折給付日數乘以意外住院給付日額的二分之一 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搭 給付「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 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第一 為上限。 級失能保險金」、「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 「意外失能保險金」及「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 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意外住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 十九 條【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第 24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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