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元大人壽「新安心保本防癌保險(101A)」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確診,契約自始無效並退還保險費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第…、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價值準備金扣除…、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全殘︰3倍保額。

給付內容

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

一、一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1.一般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一般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一般身故當時之一點零六倍的年繳保險費總額。

若被保險人於第一保單年度或第二保單年度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且非屬條款第十八條之情形者,則依一般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二、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前款「一般身故保險金」約定給付之外,另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三、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一般身故保險金」及第二款「意外身故保險金」約定給付之外,另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之完全殘廢保險金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

一、一般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1.一般完全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一般完全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一般完全殘廢當時之一點零六倍的年繳保險費總額。

若被保險人於第一保單年度或第二保單年度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完全殘廢且非屬條款第十八條之情形者,則依一般完全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二、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除給付前款「一般完全殘廢保險金」之外,另給付「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完全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三、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除給付第一款「一般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第二款「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之外,另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完全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二至十一級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為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殘廢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三十條) (9)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卅四條、第卅六條) (10)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卅七條) 其他事項: 1.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本險之癌症等待期為九十日。 3.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 未滿期保險費。 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5.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 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6.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第 30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一)】 二、 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三、 保險金申請書。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或附表二所列殘 五、 檢附該次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購票或搭乘證明。 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或意外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 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 第二十條 殘廢或附表二所列殘廢。 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或 第廿四條【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附表二所列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二條或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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