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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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六萬元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不另依前二項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六萬元給付第一期「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以後每年以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經受益人檢送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之文件,本公司按年依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當時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六萬元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前項「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與保單條款第十四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給付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五次(每一期為一次)為限。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於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六萬元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不另依前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六萬元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六萬元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與保單條款第十二條「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給付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五次(每一期為一次)為限。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於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診療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五百元給付「住院看護保險金」。但其累計最高總給付金額以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要保人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三十四條辦理減少投保單位時,前項累計之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投保單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投保單位再乘以減少後之投保單位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自本契約次期繳費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之各期應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一、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後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
但若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自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暫停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於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其「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及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超過「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乘以被保險人當時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時,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要保人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三十四條辦理減少投保單位時,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投保單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投保單位再乘以減少後之投保單位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及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超過「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五條第四款情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看護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第 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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