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給付「長期看護初次給付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
按保險金額之一倍給付「長期看護初次給付保險金」。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領取一次為限。
按下表中敘明之該給付次數所對應之給付倍數乘以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以後每年以前開免責期間終了翌日之相當日為一期,若被保險人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仍按下表中敘明之該給付次數所對應之給付倍數乘以保險金額給付。
| 給付次數 | 給付倍數 |
|---|---|
| 第一次至第五次 | 一倍 |
| 第六次至第十次 | 一點一倍 |
| 第十一次至第十六次 | 一點二倍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內,有符下列兩種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自本附約次期繳費日起,豁免本附約之各期應繳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但本附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被保險人若未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或未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提出申領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各款全殘廢之一時。
| 繳費年期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投保保險金額 | |
|---|---|---|---|---|
| 15足歲~65歲 | 66歲以上 | |||
| 主被保險人本人及配偶 |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 15足歲至70歲 15足歲至65歲 15足歲至60歲 | 10萬元~120萬元 | 10萬元~80萬元 |
| 主被保險人子女 |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 15足歲至未滿23歲之親生子女或養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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