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實際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按投保之「住院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
二、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以上者,除前三十日(含)之住院日數按前款約定給付外,自第三十一日起之部分則按投保之「住院日額」的二倍乘以自第三十一日起之實際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期間)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經醫師判斷確定須進住加護病房者,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住院日額」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日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期間)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0歲~70歲(但不可高於或低於主契約投保年齡)。
最高續保至75歲。唯續保年期不得長於主契約之保障年期。
| 職業等級 | 1~4級 | 5~6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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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險限額 | 500元~3,000元 | 500元~2,000元 |
職業等級1~4級上限保額3,000元;5~6級上限保額2,000元;累計本公司其它醫療險日額上日額6,000元。* 繳費期間:1年期。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樣4.胎盤早期剝離。 本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第 13 條 條款第 4 頁
第十四條約定之續保保險期限者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效力停止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費及按日 數比例計算之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二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五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 2 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四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三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四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第 1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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