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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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5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期間)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且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日數(含轉進及轉出當日)乘以「住院日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期間)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住院醫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癌症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日額」給付「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期間)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且於住院前十四日及出院後十四日內(入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之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每日門診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且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手術治療,並實際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手術治療,並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手術位置或同一器官接受二次以上手術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本公司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及附加條款)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並按日數比例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變更「住院日額」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附表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豁免 6 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六條 住院日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日額」,但減少後的「住院日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住 院日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第 2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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