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80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1~11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按保險金額x給付比例(5%~100%)給付。
當累計給付之「失能保險金」達保險金額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1)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0~70歲,最高續保年齡80歲。
(2)配偶:15足歲~70歲,最高續保年齡80歲。
| 0歲~未滿15足歲 | 10~200萬 |
|---|---|
| 15足歲~70歲 | (1)10~500萬(職業屬傷害險職業等級1~4級者) (2)10~300萬(職業屬傷害險職業等級5~6級者)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前項情形,因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致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意外傷 主契約終止時,要保人或本附約被保險人得繼續 害事故」而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 交付本附約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至 司不負給付「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本附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險週年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 日,惟本公司得約定其繳費方式。 遂)。 被保險人非因本附約所約定之事故身故而致本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附約終止時,如保險期間尚未屆滿,本公司應從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 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 毒品。 費後,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 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 一、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 請時間】 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8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三條 【附約的終止(一)】 致之殘廢,如合併本附約訂立或續保前的殘廢, 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 本附約訂立或續保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 他約定方式通知之日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保險金」,應扣除之。 如本附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被保險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本附約訂立或續保前 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即時 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本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 要保人終止本附約,並自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本 「意外傷害事故」申領…第 13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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