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80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1~11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按保險金額x給付比例(5%~100%)給付。
當累計給付之「失能保險金」達保險金額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1)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0~70歲,最高續保年齡80歲。
(2)配偶:15足歲~70歲,最高續保年齡80歲。
| 0歲~未滿15足歲 | 10~200萬 |
|---|---|
| 15足歲~70歲 | (1)10~500萬(職業屬傷害險職業等級1~4級者) (2)10~300萬(職業屬傷害險職業等級5~6級者)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失 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二、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三、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第八條 續保保險費之計算與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 第 2 頁,共 13 頁 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續保時,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各年齡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費率通知要保人,自續 保時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其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第 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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