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於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且經診斷確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月按診斷確定當時附約之「保險金額」給付,保證給付180個月。
1.因「疾病」致成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2.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於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者,每月按診斷確定當時附約之「保險金額」給付,保證給付180個月。
註: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即為重大燒燙傷。
(1)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0~65歲,最高續保年齡75歲。
(2)配偶:15足歲~65歲,最高續保年齡75歲。
| 最低 | 1萬元 |
|---|---|
| 最高 | (1)0歲~未滿15足歲:2萬元 (2)15足歲~65歲:2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 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成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 仍給付保險金。第 21 條 條款第 5 頁
第八條 續保保險費之計算與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續保時,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各年齡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費率通知要保人,自續 保時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其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