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8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下列二者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當時之「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本契約「保險金額」之三十倍,乘以條款附表一對應所列給付比例,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三十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三十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日後之每一保單週月日,按診斷確定日當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每月給付一次「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八十個月。
本公司開始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仍應依前項約定繼續給付至約定期限屆滿為止。
被保險人得於第一項約定之「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限內,隨時向本公司申請將尚未領取之「失能扶助保險金」,按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失能,如合併本契約訂立後且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所致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本契約訂立前所致成之失能,屬已發生之危險,本公司不負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失能扶助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第一項約定之「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其未領取之「失能扶助保險金」按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本契約「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失能關懷保險金」,且本項給付以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失能,如合併本契約訂立後且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所致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失能關懷保險金」;本契約訂立前所致成之失能,屬已發生之危險,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失能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如條款附表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本契約「保險金額」之三十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且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止,每屆滿五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七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復效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第 1 頁,共 16 頁第 37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第 4 頁,共 16 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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