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於「指定期間」符合下列條件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約定之比例,折減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次一保單年度之保險費。但豁免或復效之保險費,不適用前述折減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指定期間」內上傳有效健康步數,如達到下列各目折減標準之一者,本契約次一保單年度之保險費,按達到標準之最高折減等級,提供健康促進續年度保險費折減,每一保單年度重新計算有效健康步數,如未達到者,則不提供健康促進續年度保險費折減:
(一)「指定期間」內有效健康步數紀錄須達120日,且取其中有效健康步數紀錄最高之120日計算,其平均每日健康步數大於或等於6,000步者,提供本契約健康促進續年度保險費折減2%。
(二)「指定期間」內有效健康步數紀錄須達120日,且取其中有效健康步數紀錄最高之120日計算,其平均每日健康步數大於或等於8,000步者,提供本契約健康促進續年度保險費折減4%。
二、被保險人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於「指定期間」內提供該「指定期間」內所作之「健康檢查報告」者,提供本契約健康促進續年度保險費折減2%。
同一保單年度內,前項折減各款分別以一次為限,但所符合各款之折減比例應合併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每一給付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所稱給付週年日,係指開始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起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
第一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達20次(每一期為一次)時或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00歲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特定傷病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一期「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每一給付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
前項所稱給付週年日,係指開始給付第一期「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起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
第一項「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之次數達20次(每一期為一次)時或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00歲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或「特定傷病」者,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豁免保險費期間,被保險人若未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要保人自被保險人未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之日後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費日起,應依原約定交付方法繳交各期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第一項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期間,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保險金額之減少的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6,000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 |
|---|---|
| 20足歲~54歲 | 新臺幣10萬元 |
| 55歲以上 | 新臺幣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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