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30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每一給付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所稱給付週年日,係指開始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起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
第一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達16次(每一期為一次)時或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或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豁免保險費期間,被保險人若未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要保人自被保險人未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之日後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費日起,應依原約定交付方法繳交各期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第一項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期間,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保險金額之減少的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保險年齡85歲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身故日或保險年齡85歲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已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後之餘額退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但前述餘額為零或負值時,則無須退還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依約定退還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年期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
| 投保年齡 | 15足歲~70歲 | 15足歲~65歲 | 15足歲~60歲 |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萬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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