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
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6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每一給付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所稱給付週年日,係指開始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起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
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期數累計最高以12期為限。
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保險期間屆滿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之情形,本公司仍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至下列三者較早屆至之日止:
一、達前項約定之最高給付上限期數。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診斷確定日後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本契約依前項約定豁免保險費期間,若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於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後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費日起,依原約定交付方法繳交各期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依第一項約定豁免保險費期間,本公司不受理本契約保險金額之減少的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萬元。
2.本保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 |
|---|---|
| 18足歲~60歲 | 新臺幣10萬元 |
| 61歲~65歲 | 新臺幣6萬元 |
| 66歲以上 | 新臺幣4萬元 |
3.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同類型失智險及長期照顧保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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