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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金窩心100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5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每一給付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所稱給付週年日,係指開始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起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

第一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達15次(每一期為一次)時或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00歲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5倍,給付「特定傷病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一期「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每一給付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

前項所稱給付週年日,係指開始給付第一期「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起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

第一項「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之次數達15次(每一期為一次)時或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00歲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已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退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但前述餘額為零或負值時,則無須退還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依約定退還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或「特定傷病」者,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豁免保險費期間,被保險人若未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要保人自被保險人未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之日後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費日起,應依原約定交付方法繳交各期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保險金額之減少的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投保規定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6,000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投保年齡投保金額
18足歲~54歲新臺幣10萬元
55歲以上新臺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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