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法定通用 1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之日起,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若於同一次住院診療超過三十日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其超過三十日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三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居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居住燒燙傷病房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療養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其於住院診療之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診療者,出院後門診給付期間延長為二週內。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該手術項目所相對應的「給付倍數」(如保單條款【附表一:重大手術名稱及給付倍數表】)後計得之金額,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重大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給付倍數最大者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特定處置名稱表】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接受門診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處置位置接受兩項以上處置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特定處置名稱表】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接受住院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處置位置接受兩項以上處置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三:重大處置名稱及給付倍數表】所列之重大處置治療且已接受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該處置項目所相對應的「給付倍數」(如保單條款【附表三:重大處置名稱及給付倍數表】)後計得之金額,給付「重大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處置位置接受兩項以上處置項目時,本公司僅按給付倍數最大者給付「重大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創傷縫合治療且已接受創傷縫合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該創傷縫合所相對應之「給付倍數」(如保單條款【附表四:意外創傷縫合保險金倍數表】)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創傷縫合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按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之給付倍數最大者給付「意外創傷縫合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已申領本附約其他手術或處置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意外創傷縫合保險金」。
意外創傷縫合保險金倍數表:
| 創傷部位 | 創傷之傷口大小 | 給付倍數 |
|---|---|---|
| 臉部 | 小於5公分 | 0.5 |
| 大於等於5公分(含) | 1 | |
| 其他部位 | 小於10公分 | 0.25 |
| 大於等於10公分(含) | 0.5 |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接受手 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術、特定處置、創傷縫合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 (c) 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的責任。 五、 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第 22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三條 住院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 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保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 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第 13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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