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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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並於等待期間後且未曾申領過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各款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全失能時,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仍按前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註:低侵襲性癌症項目:原位癌、第一期前列腺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等待期間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各款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全失能時,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仍按前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註:侵襲性癌症項目:「低侵襲性癌症」以外之其他癌症。
被保險人自第二保險單年度起,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申請「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時,若同時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依前述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全失能時,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癌症」者,本公司仍按前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註:特定癌症項目:食道惡性腫瘤、胃惡性腫瘤、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胰惡性腫瘤、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全失能保險金」: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
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豁免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續期之應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豁免保險費期間內,本公司不再受理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申請終止本契約。
0~40歲:最低投保金額:50萬,最高投保金額:300萬。
41~50歲:最低投保金額:30萬,最高投保金額:3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5條) (cid: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cid: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cid:1)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cid:1)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 (cid: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cid:1) 本商品癌症等待期間為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九十日。 (cid:1) 被保險人…第 35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 繳部分的保險費。 公司按第 2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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