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之日起,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若於同一次住院診療超過三十日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其超過三十日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三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居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居住燒燙傷病房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急診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以救護車緊急醫療轉送至醫院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一點五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異體骨髓移植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將於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之同時另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十五倍給付「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條至條款第十八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於本次入院(或門診手術)日之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條款第十條至條款第十八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但本公司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前述可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之條件時,受益人應將已領之「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額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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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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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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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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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年(含)以上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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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險人於前項之入院(或門診手術)日後,而於下一保單週年日前再次依條款第十條至條款第十八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仍按前項規定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不受前項「無理賠紀錄期間」之限制。
本條所稱「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自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次入院(或門診手術)日起算:
一、 本契約生效日。
二、 前次出院(或門診手術)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三、 本契約復效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要保人應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當時之「住院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條至第十九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條至第十九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一點零五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身故當時之「住院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條至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如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 當期之未經過期間保險費予要保人。 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二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第 26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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