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保險金項目 | 給付內容 | 說明 |
|---|---|---|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住院日額1倍x實際住院日數 | 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期間),合計最高以365日為限。 |
|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 住院日額2倍x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 | 同一次住院合計最高以180日為限,並併入住院日額保險金360日內計算。 |
|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未滿15足歲: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未達16歲:給付【所繳保險費】 保險年齡達16歲:給付下列金額較大者: 1.住院日額的150倍。 2.【累積已繳保險費】 3.【保單價值準備金】 | 給付此項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全殘廢保險金 | 保險年齡未達16歲:給付【所繳保險費】 保險年齡達16歲:給付下列金額較大者: 1.住院日額的150倍。 2.【累積已繳保險費】 3.【保單價值準備金】 | 給付此項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滿期保險金 | 15年期:【累積已繳保險費】x1.02 20年期:【累積已繳保險費】x1.03 若以月繳方式繳交保險費,則15年期與20年期的滿期保險金分別約為已繳月繳總保險費(折扣前)的1.00倍與1.01倍(假設繳費期間內繳費方式並無改變)。 | 給付此項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保險給付的限制 | 依條款約定之給付各項保險金,其合計最高金額以下列金額為限: 一、15年期:住院日額x900倍。 二、20年期:住院日額x1200倍。 |
(1)以佰元為單位,最低為800元,最高為5,000元。
(2)56歲(含)以上投保者最高為4,000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18條) ROPHC-C01 -1- 安聯人壽醫度讚日額醫療養老保險(10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其 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第 18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 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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