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安聯人壽「醫度讚日額醫療養老保險(101)」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 【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住院者,本公司按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住院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期間),合計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住院,且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且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其投保之「住院日額」的兩倍金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的日數」合計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 【急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診療而住院者,本公司依「住院日額」的二倍給付「急診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診療後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接受急診診療超過六小時者,本公司依「住院日額」的一倍給付「急診保險金」。

*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住院日額的一百五十倍。

二、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累積已繳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三十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下列金額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住院日額的一百五十倍。

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累積已繳保險費」。

三、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三十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十五年期:「累積已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二倍。

二、二十年期:「累積已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公司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保單條款第十五條之各項保險金,其合計最高金額以下列金額為限﹕

一、十五年期:住院日額之九百倍。

二、二十年期:住院日額之一千二百倍。

被保險人所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各項保險金合計總額達前述限額時,要保人仍得繼續繳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惟本公司將不再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保單條款第十五條之各項保險金。

投保規定

* 投保年齡:0歲至65歲。

* 繳費年期:15年期、20年期。

* 保額限制:

(1)以佰元為單位,最低為800元,最高為5,000元。

(2)56歲(含)以上投保者最高為4,000元。

* 保險期間:同繳費期間。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 19 條) 1 ROPHC-A01 安聯人壽醫度讚日額醫療養老保險(101)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 約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第 19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 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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