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住院期間經健保給付但尚須自費的醫療費用,按下列給付項目之各項費用及給付限額核付保險金。若各項醫療費用未先經健保給付者,按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依原約定給付項目計算所得金額之70%給付保險金。各項醫療費用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核付不得超過下列所載之各項限額。
給付項目如下:
| 給付項目 | 費用名稱 |
|---|---|
| 每日病房費用 (每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120日為限) | 1.病房費。 2.膳食費。 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4.醫師診察費。 |
| 住院醫療費用 | 1.醫師指示用藥。 2.血液。 3.掛號費及與申請本附約給付有關之證明文件。 4.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5.超過全民健保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但不含特別護士費及手術費用。 |
| 手術費用 | 1.手術費。 2.麻醉技術費。 |
每百元保額,給付項目如下:
| 給付項目 | 保險金限額 |
|---|---|
| 每日病房費用 | 100元 |
| 住院醫療費用 | 3,000元 |
| 每次手術費用 | 4,000元x手術給付比例(%) |
註:住院日數超過30日時,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以上表金額除以30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計算,但實際住院日數以120日為限。* 【日額給付型(不需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自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之日起,按「每日住院保險金日額」及實際住院日數計算,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120日為限。
每百元保額,給付項目如下: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
| 每日住院保險金 | 120元 |
(1)以佰元為單位,最低為500元,每人累計HMR最高投保金額限為4,000元。
(2)投保金額3000元(不含)以上者,須提供具體工作財力證明相關文件且工作年收入須達100萬以上(含)。
(3)投保金額累計額度須依被保險人本人保額搭配計算。
(4)於本公司僅有臺幣變額年金保險者,附加本附約,最低投保金額為500元,累計疾病住院醫療日額最高為2,000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七條:除外責任 a. 前置胎盤。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c. 胎盤早期剝離。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d. 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e. 母體心肺疾病: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a)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 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但若依本附約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八條規定續保,而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 滅。 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仍住院診療者,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本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失蹤 公司仍依本附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至該被保險人出院為止。 、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 第十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停止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1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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