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法定通用 4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特定傷病保險金」。
| 1.急性腦炎 | 5.心臟瓣膜手術 | 9.川崎病併有心臟併發症 |
|---|---|---|
| 2.肌肉營養不良症 | 6.脊髓灰質炎 | 10.史底耳氏病 |
| 3.嚴重頭部創傷 | 7.完全依賴胰島素糖尿病 | 11.白血病(血癌) |
| 4.再生不良性貧血 | 8.風溼性心瓣疾病 | 12.骨髓移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傷病住院」,且於醫院住院治療四天(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傷病住院保險金」。
| 1.腸病毒感染 | 2.胸、腹或骨盆之內傷 | 3.異物吞食 | 誤食傷害性化學物質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發生保單條款約定之「食物中毒」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五給付「食物中毒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三、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退還或給付「所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三、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豁免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續期之應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1)繳別: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共四種。
(2)繳費期間:10、15年。
(3)每件不分繳別不得低於2000元,但年繳化保費達12000元以上且續期保費以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繳付亦可受理投保。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7條) (cid: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cid: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cid:1)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cid:1)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 (cid: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cid:1) 本商品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cid:1) 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致契約終止時,…第 37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 第二十三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 第十二條、 第十六條或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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