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八款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八款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於每「保險事故週月日」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一次「認知功能障礙照護保險金」至保證期間屆滿為止。
本公司開始給付「認知功能障礙照護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嗣後本公司應給付之「認知功能障礙照護保險金」不受此項附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被保險人若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將保證期間內未支領之「認知功能障礙照護保險金」餘額一次貼現至被保險人身故之日(貼現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給付予受益人並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二項約定辦理。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 而消滅。 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失蹤、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通知送達受益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九條 附約的終止第 1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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