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新光人壽「好安心定期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最高 2 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保險金額 X 手術項目倍數表。

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倍數<20,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倍。

20≦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倍數<50,保險金額的一倍。

50≦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倍數,保險金額的二倍。

應繳保險費總和-已申領保單條款第9~10條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

(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九條及第十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

(保險年齡達75歲之保單週年日)

投保規定

最低保額:300元。

最高保額:3,000元。(每人累計)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本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二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附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本附約「應繳保險費 總和」扣除被保險人依 第九條及 第十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依 第九條及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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