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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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手術醫療日額 X 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手術表上所載之倍數
應繳保險費總和 X 1.1 - 已申領各項醫療保險金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加計2.2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應繳保險費總和 X 1.1 - 已申領各項醫療保險金總和
手術醫療保險金依照無理賠紀錄期間乘以相對應比率
2年(含)以上但未滿3年:10%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20%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30%
5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40%
6年(含)以上:50%
被保險人經醫師認定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一至六級失能後,要保人免繳本契約未滿期各期保險費
\*應繳保險費總和定義
本契約所稱「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手術醫療日額」之年繳繳費方式保險費計算。
本契約所稱「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兩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10年期:0歲至65歲
15年期:0歲至60歲
20年期:0歲至5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 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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