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最高 3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住院期間內接受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治療者,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註: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以給付一次為限。
住院期間內接受符合保險單條款所列特定手術項目之手術治療者,按保險金額乘以「特定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註: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且手術項目均符合「特定手術項目倍數表」所列項目之一時,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給付。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 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 a. 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 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 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 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 者。 (b) 經心臟科採用…第 16 條 條款第 5 頁
第六條約定之續保期間屆滿前,申請復效 。但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 費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樣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 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2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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