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項次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給付限制 |
|---|---|---|---|
| 1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1,000x住院日數 | 同一次住院最高以365日為限。 |
| 2 | 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 1,000x超過31日(含)以上之住院日數 | 住院超過31日(含)以上之日數,同一次住院最高以335日為限。 |
| 3 | 加護病房保險金 | 2,000x住院日數 | 「加護病房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之日數,同一次住院最高以365日為限。 |
| 4 |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2,000x住院日數 | |
| 5 | 法定傳染病住院關懷保險金(註1) | 1,000x住院日數 | 同一次住院最高以180日為限。 |
註1:「法定傳染病」係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之傳染病名稱。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4頁之2) 商品代碼:U4D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第 11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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