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新光人壽「健康御守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住院醫療日額\*1倍\*日數

住院醫療日額\*1倍\*日數(31日(含)以上)

住院醫療日額\*2.5倍\*日數

住院醫療日額\*5倍\*日數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一般手術:住院醫療日額\*3倍

重大手術:住院醫療日額\*20倍

(一般手術及重大手術,擇一給付)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日額\*1倍

◎重大手術關懷保險金:住院醫療日額\*5倍

住院醫療日額\*0.25倍\*次數

住院醫療日額\*0.5倍\*日數

住院醫療日額\*給付倍數(詳保單條款附表二意外創傷縫合給付倍數表)

保單條款所列第15~24條各項保險金依照無理賠紀錄期間乘以相對應比率

2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20%

4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40%

6年(含)以上但未滿8年:60%

8年(含)以上但未滿10年:80%

10年(含)以上:100%

(重大疾病保險金不予增值)

住院醫療日額\*50倍(以申領一次為限)

於繳費期間內每五年之保單年度屆滿日仍生存:住院醫療日額\*5倍

應繳保險費總和\*1.1倍-已申領保單條款第15~26條各項保險金總和

應繳保險費總和\*1.1倍-已申領保單條款第15~26條各項保險金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2.2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依第15條至第25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最高以「住院醫療日額」之3000倍為限。

◎應繳保險費總和定義

本契約所稱「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住院醫療日額之年繳繳費方式保險費計算。

本契約所稱「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兩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3條) (六)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第35條至第37 (二)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 條) 止事由( 第4條、 第6條至 第8條、 第10條) (七)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第39條、第40 (三)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第5條、 第15條至第 條) 29條) (八) 保險單借款( 第41條) (四)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9條) (九)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 (五)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 義務( 第44條、 第45條) 力義務( 第12條、 第13條、 第30條至第34 (十)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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