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形。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形,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住院醫療日額\*1倍\*日數。
住院醫療日額\*1倍\*日數(31日(含)以上)。
住院醫療日額\*2.5倍\*日數。
住院醫療日額\*5倍\*日數。
住院醫療日額\*3倍。
住院醫療日額\*1倍。
住院醫療日額\*0.25倍\*次數。
住院醫療日額\*0.5倍\*日數。
住院醫療日額 X 25倍(以申領一次為限)。
應繳保險費總和\*1.1-已申領保單條款第12~21條各項保險金總和。
應繳保險費總和\*1.1-已申領保單條款第12~21條各項保險金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2.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保單條款所列第12~19條各項保險金依照無理賠紀錄期間乘以相對應比率:
2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20%
4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40%
6年(含)以上但未滿8年:60%
8年(含)以上:80%
(重大疾病保險金不予增值)。
\*應繳保險費總和定義
本契約所稱「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住院醫療日額之年繳繳費方式保險費計算。
本契約所稱「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兩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10年期:0歲至65歲。
15年期:0歲至60歲。
20年期:0歲至5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未滿期保險費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條:住院醫療日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醫療日額,但是減額後之住院醫療日額,不得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住院醫療日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減少住院醫療日額時,被保險人依 第十二條至 第二十一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將依減少之比例同比例縮小。 依本條約定辦理…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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