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50%。
保險金額100%。
(甲型:5次;乙型:10次;丙型:15次;丁型:20次)
甲型: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最高投保金額400萬元。
乙型: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最高投保金額200萬元。
丙型:最低投保金額5萬元、最高投保金額150萬元。
丁型:最低投保金額5萬元、最高投保金額100萬元。
註:投保金額之限制,爾後有關該限制若有變更時,比照最新之規定辦理。
(1)未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或「等待期間」內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同繳費期間。
(2)經「等待期間」後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自本附約生效日起至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關懷保險金」之日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八條所稱之「等待期間」, 不須重新起算。 前項續約之保險金額為原附約繳費期滿時之保險金額,要保人得於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前之一個月 內,向本公司申請變更續約之投保類型或減少續約之保險金額,但變更後之投保類型其給付次數不得高 於續保前之給付次數,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亦不得低於本附約最低承保金額。 第一項續約保險費,依續約生效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為基礎,按原附約同意承保之條件及當時本公司報 主管機關送審之保險費率計算,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樣 如要保人不同意依續約當時本公司報主管機關送審之保險費率時,本附約自保險期間屆滿日終止。 續約之始日自原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續約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準用 第五條的約定。 原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前如要保人仍未清償原附約欠繳保險費或…第 8 條 條款第 6 頁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傷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8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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