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x6倍
每年給付保險金額x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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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期間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豁免未來各期保險費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
運動點數達到下列各款等級之一者,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次一保單年度之續期保險費對應之保險費折扣: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八條: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及完全失能 分期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 及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樣能一次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或附表三所列之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 負給付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保險金及 第十八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28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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