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x12倍
每月給付保險金額x1倍
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期間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豁免未來各期保險費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
10年期:15足歲至70歲。
15年期:15足歲至65歲。
20年期:15足歲至6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或附表二所列之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 負給付 第十條及 第十一條保險金或 第十三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2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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