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應繳保險費總和\*1.05-已申領保單條款第9~10條各項保險金總和。
應繳保險費總和\*1.05-已申領保單條款第9~10條各項保險金總和。
應繳保險費總和\*1.05-已申領保單條款第9~10條各項保險金總和。
(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符合依條款規定需要長期照顧狀態且持續達九十日以上時,每月給付保險金額的1倍。
(累計給付次數以一百八十次為給付上限)。
被保險人符合依條款規定需要長期照顧狀態且持續達九十日以上時,給付保險金額的10倍。
(終生以領取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依條款規定需要長期照顧狀態且持續達九十日以上時,於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期間,豁免保險費。
10年期:15足歲至70歲。
15年期:15足歲至65歲。
20年期:15足歲至6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致成永久完全失能。 五、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 六、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 險金」。第 23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