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類別 | 給付項目/計劃別 | 計劃5 | 計劃10 | 計劃15 | 計劃20 | 計劃25 | 計劃30 | |
|---|---|---|---|---|---|---|---|---|
| 實 支 實 付 型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 第1~30天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 第31~60天 | 1,000 | 2,000 | 3,000 | 4,000 | 5,000 | 6,000 | ||
| 第61天以後 | 1,500 | 3,000 | 4,500 | 6,000 | 7,500 | 9,000 | ||
| 加護病房 含燒燙傷病房 | 1,500 | 3,000 | 4,500 | 6,000 | 7,500 | 9,000 | ||
| 醫療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 50,000 | 100,000 | 150,000 | 200,000 | 250,000 | 300,000 | ||
| 重大手術或加護病房保險金 | 100,000 | 200,000 | 300,000 | 400,000 | 500,000 | 600,000 | ||
| 附屬品費用保險金 | 5,000 | 10,000 | 12,000 | 12,000 | 12,000 | 12,000 | ||
|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 250 | 500 | 750 | 1,000 | 1,250 | 1,500 | ||
| 定 額 型 | 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每日)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註:* 【實支實付型】
a.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 365天為限,但加護病房(含燒燙傷病房)給付日數最高以30天為限。
b.醫療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門診手術每次最高限額10,000元。
c.重大手術或加護病房保險金:接受重大手術治療或住進加護病房,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2倍。
d.附屬品費用保險金:各種附屬品之裝設,附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e.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每日以一次門診為限,每次最高給付以不超過「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第1~30天部份」限額的二分之一為限。
a.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每次最高以365天為限,但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每一保單年度最高給付以90天為限。
(1)本人、配偶:0~60歲,最高續保至75歲。
(2)子女:0~20歲,最高續保至23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七條約定之續保保險期 間屆滿前,申請復效。但主契約停效後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費及 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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