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新光人壽「醫保雙享終身健康保險(保障調整年齡65歲)」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4 項,包含: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法定通用 3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保障調整日前:「保險金額」 X 5%

保障調整日(含)後:「保險金額」 X 10%

(有效期間內給付一次為限)

保障調整日前:「保險金額」 X 25%

保障調整日(含)後:「保險金額」 X 50%

(有效期間內給付一次為限)

保障調整日前:「保險金額」 X 0.1% X 日數

保障調整日(含)後:「保險金額」 X 0.2% X 日數

保障調整日前:「保險金額」 X 0.2% X 日數

保障調整日(含)後:「保險金額」 X 0.4% X 日數

保障調整日前:「保險金額」 X 0.1%

保障調整日(含)後:「保險金額」 X 0.2%

保障調整日前:「保險金額」 X 0.6%

保障調整日(含)後:「保險金額」 X 1.2%

保障調整日前:「保險金額」 X 0.03% X 次數

保障調整日(含)後:「保險金額」 X 0.06% X 次數

保障調整日前:「保險金額」 X 1倍

保障調整日(含)後:「保險金額」 X 2倍

(上述為『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及『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所累計之總給付金額上限)

(保障調整日(含)後保險金給付的限制包含權益調整日前所累計之總給付金額)

保障調整日前:「保險金額」

保障調整日(含)後:「保險金額」 X 50%

註1:身故日(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在繳費期間內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註2: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並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全殘廢)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障調整日前:「保險金額」 X 10% (給付10年)

保障調整日(含)後:「保險金額」 X 10% (給付5年)

「保險金額」 X 50%

(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附加特約相關規定以公司現行規定辦理

\*「保障調整日」定義: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保險單上所約定之保障調整年齡的保單週年日。本契約所提供之保障調整年齡分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五十五歲及六十五歲二種。

投保規定

保障調整年齡55歲:10年期:0歲~45歲;15年期:0歲~40歲;20年期:0歲~35歲

保障調整年齡65歲:10年期:0歲~55歲;15年期:0歲~50歲;20年期:0歲~45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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