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契約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總額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每次繳交保險費、額外繳交保險費時,須符合下列最低比率規範: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五。
二、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三、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基本保額。
三、本公司收齊契約條款第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當日之保單價值總額。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約定扣繳危險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危險保險費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契約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基本保額。
三、本公司收齊契約條款第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當日之保單價值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契約條款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後仍依約定扣繳危險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危險保險費並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5年期:15足歲至保險年齡80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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