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高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自確定死亡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保險金額」部分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不含)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屆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時已繳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為基礎,加計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但次標準件採加齡或加費方式承保者,依加齡或加費後之保險費金額為基礎。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據「保險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日後的次一保單週年日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八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共給付二十五次;被保險人若有殘廢加重或發生多次殘廢而達更高等級殘廢標準者,不再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日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復健補償保險金」。
10年期0 ~ 70歲。(103.07前保到65歲)
15年期0 ~ 65歲。(103.07前保到60歲)
20年期0 ~ 60歲。(103.07前保到55歲)
未滿15足歲者:50萬元~200萬元;
15足歲以上:50萬元~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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