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躉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躉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於同意承保後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依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給付「增加回饋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六保單年度起,除前項給付方式外,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為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加回饋金」,並於保單經過年度滿六年之翌日開始適用。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適用日(含)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約定給付「增加回饋金」予要保人。若給付之金額低於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時,則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壹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日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增加回饋金」,將按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時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時,若有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金」,將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七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加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 回饋金」之責任。 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更「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若由儲存生息變更為現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 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加回饋金」計 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息至下一保單周年日時給付要保人。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周年日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 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增加回饋金」,以書面方式約定通知要保人。 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 【未還款項的扣除】 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 第二十條 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不得低於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 法定週年利率)。 金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五條 【減少保險金額】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第 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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