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躉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躉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於同意承保後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十年者,依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給付「增加回饋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十保單年度起,除前項給付方式外,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為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加回饋金」,並於保單經過年度滿十年之翌日開始適用。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適用日(含)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約定給付「增加回饋金」予要保人。若給付之金額低於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時,則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壹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日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增加回饋金」,將按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時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時,若有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金」,將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因本契約條款第六條第八項、第八條或有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之情形時,本公司一併將當時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金」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第七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付給付「增加回饋金」之責任。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若由儲存生息變更為現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加回饋金」計息至下一保單週年日時給付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加回饋金」,以書面方式約定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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