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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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時已繳之表訂保險費為基礎,加計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但次標準件採加齡或加費方式承保者,依加齡或加費後之保險費金額為基礎。
本公司給付「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指被保險人於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已繳之表訂保險費為基礎,加計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但次標準件採加齡或加費方式承保者,依加齡或加費後之保險費金額為基礎。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本契約之滿期日(含)止:
繳費期間屆滿日(含)前:「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五所得之金額。
繳費期間屆滿日後:「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十所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繳費期間屆滿日係指繳費期間屆滿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6年期:0歲至69歲
10年期:0歲至65歲
20年期:0歲至55歲
(1)未滿15足歲者 :16萬元~500萬元。
(2)15足歲以上:16萬元~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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