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高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高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般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據「保險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日起,每屆保單週月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乘以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屆滿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為止,但至少給付一百二十個月。
前項一百二十個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有原殘廢項目加重殘廢等級或再次符合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項目者,被保險人得改申請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扶助保險金」,惟應扣除前項已給付部分且此一百二十個月期間不因此延長或重新計算。
被保險人亦可選擇將保證給付期間的殘廢扶助保險金尚未給付部分一次貼現給付(貼現率為百分之二點二五)。
本公司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時,如有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所致本契約終止之情形,本公司仍依本條款約定繼續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扶助保險金」之和,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扶助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日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復健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復健補償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復健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已涵蓋本公司已給付之殘廢項目,或屬同一殘廢項目、同一手或同一足之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就本次殘廢不再給付「復健補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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