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附約第三條第五項定義之重大疾病(重度)者,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惟若給付當時本公司已給付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將扣除給付本條保險金當時保險金額計算之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金額。
「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附約第三條第六項定義之重大疾病(輕度)者,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10%。
前項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重大疾病(重度)」:1.癌症(重度) 2.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3.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4.末期腎病變 5.腦中風後殘障(重度) 6.癱瘓(重度)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疾病(輕度)」:1.癌症(輕度) 2.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3.腦中風後殘障(輕度) 4.癱瘓(輕度)
50歲滿期:20~40歲
55歲滿期:20~45歲
60歲滿期:20~50歲
65歲滿期:20~5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已繳保險費的退還與等待期內效力的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九十天內身故致未能領取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或重大疾病(輕 度)保險金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繳之保險費,本附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罹患符合本附約 第三條第五項定義之任 一重大疾病(重度)或第 13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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