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新人壽「加倍關心特定傷病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第三條第九項定義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下列約定之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一、符合本契約第三條第九項第一款定義之第一類特定傷病者,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百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兩者中之大者。

二、符合本契約第三條第九項第二款定義之第二類特定傷病者,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兩者中之大者。

三、符合本契約第三條第九項第三款定義之第三類特定傷病者,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兩者中之大者。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但未屆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給付金額為所繳保險費;自屆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以下簡稱全殘)者,本公司給付「全殘保險金」。被保險人未屆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全殘者,給付金額為所繳保險費;自屆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本公司依本項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全殘者,雖本公司已依第二項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或依第五條第二項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但本公司仍自全殘確定日起,於被保險人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全殘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歲(含)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第一類特定傷病:

阿爾茲海默氏症帕金森氏症
全身性紅斑狼瘡

二、第二類特定傷病:

腦中風癱瘓
良性腦腫瘤昏迷
嚴重頭部創傷肌肉營養不良症
急性腦炎運動神經元疾病

三、第三類特定傷病:

癌症心肌梗塞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心臟瓣膜手術
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嚴重燒燙傷再生不良性貧血
脊髓灰質炎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猛暴性肝炎多發性硬化症
慢性肝病肝硬化症
腦血管動脈瘤手術類風濕性關節炎

投保規定

險種代號繳費期間投保年齡
10NDLA10年0~60歲
20NDLA20年0~55歲
NDL55A至55歲0~45歲
NDL60A至60歲0~50歲
NDL65A至65歲0~55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28 條) TNDLL1 -1 保德信國際人壽加倍關心 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特定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備查文號:(一○○)保字第561 號 100.10.17 (詳參條款) 全殘保險金\全殘扶助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依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104.08.04 •本契約健康險部份無解約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投保時,特定傷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惟其中癌症之等待期間為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九十日。 免費申訴電話:0800-015-001 傳真:02-2767-5659 電子信箱(E-mail):potservice@prudential.com第 28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及全殘扶助保險 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時,本公司按第 18 條 條款第 10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台新人壽的其他重大疾病險

加倍關心特定傷病終身保險(105)加倍關心特定傷病終身保險(105)(108)加倍關心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加倍關心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05)永扶持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永保安心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延伸閱讀

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癌症險等待期陷阱:90 日內確診,整張契約自始無效保單健檢 DIY 五步驟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