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附約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下列約定之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一、符合本附約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者,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百。
二、符合本附約約定之第二類特定傷病者,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符合本附約約定之第三類特定傷病者,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
| 10年期 | 0~60歲 |
| 20年期 | 0~55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已繳保險費的退還與等待期內效力的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身故致未能領取特定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繳之 保險費,本附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內罹患符合本附約 第三條第六項定義之任一特定傷 病;或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內罹患符合本附約 第三條第六項第三 款第一目定義之癌症時,本公司將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日後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罹 患其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三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本附約 第三條第六項定義之「特定傷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 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四…第 12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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