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新人壽「加倍關心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05)」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一、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公司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二、給付金額為下列約定之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1.第一類特定傷病:給付保險金額的200%。

2.第二類特定傷病:給付保險金額的150%。

3.第三類特定傷病:給付保險金額的100%。

本公司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類特定傷病:

阿爾茲海默氏症帕金森氏症
全身性紅斑狼瘡

第二類特定傷病:

腦中風後殘障(重度)急性腦炎
癱瘓(重度)昏迷
運動神經元疾病良性腦腫瘤
嚴重頭部創傷肌肉營養不良症

第三類特定傷病:

癌症(重度)末期腎病變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脊髓灰質炎
多發性硬化症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心臟瓣膜手術
嚴重燒燙傷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慢性肝病類風濕性關節炎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再生不良性貧血猛暴性肝炎
肝硬化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投保規定

繳費期間投保年齡
10年期0~60歲
20年期0~55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十二條 【已繳保險費的退還與等待期內效力的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身故致未能領取特定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繳之 保險費,本附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內罹患符合本附約 第三條第六項定義之任一特定傷病 ;或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內罹患符合本附約 第三條第六項第三款 第一目定義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將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日後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 間內罹患其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三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本附約 第三條第六項定義之「特定傷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 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2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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