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新人壽「重大疾病定期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三條第六項定義之重大疾病(重度)者,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重大疾病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第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及保單條款第七條第二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僅給付第一項所約定之「重大疾病保險金」,而不予給付保單條款第七條第二項所約定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三條第七項定義之重大疾病(輕度)者,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關懷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10%。

前項重大疾病關懷保險金,各項重大疾病(輕度)之疾病,終身以一次給付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110%,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本公司依本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110%,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本公司依本項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規定

50歲滿期:20-40歲;

55歲滿期:20-45歲;

60歲滿期:20-50歲;

65歲滿期:20-55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十五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重大疾病關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 具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四、接受外科手術者,其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關懷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第 15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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